海南省汕尾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海南省汕尾商会
英文译名:HAINAN SHANWEI CHAMBER OF COMMERCE
缩写:HNSWCC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由汕尾籍人士在海南经营的工商企业自愿组成的联合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以习近平总书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积极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做到为政府分忧、为行业服务、为民解困、助人为乐、关爱生命、奉献社会。发扬汕尾商人勤奋精进、诚信敬业、勇于创新、互助合作的优良传统,促进海南汕尾商人的创业创新,推动海南与汕尾地区的合作发展,积极投身海南国际旅游岛、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的建设,为加快建设经济繁荣,社会文明,生态宜居,人民幸福的美好新海南作出应有的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业务主管,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海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永万路5号君悦府商铺二
第二章 加强党的建设
第六条 本团体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或接受上级党组织派遣党建工作指导员。
第七条 本团体党组织要积极发挥政治引领、先锋模范、监督管理和规范行为的主导作用,保障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第八条 本团体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开展组织活动,按期进行换届选举。
第九条 本团体党组织要在本会的诚信自律、反腐倡廉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条 本团体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接受上级党组织的考评。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一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学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倡导企业依法经营,爱国敬业。
(二)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发挥桥梁与纽带作用。
(三)提供信息、科技、管理、法律等服务。
(四)提倡引导企业热爱公益事业。
(五)促进海南与汕尾的合作发展。
第四章 会 员
第十二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凡在海南省从事经营活动的汕尾籍人士所创办的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具有一定影响的汕尾籍经济界人士,均可申请入会,成为本团体会员)。
第十三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并遵守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具有有效的工商注册登记。
第十四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关资料;
(二)经秘书处初审,报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六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章程;
(二)执行本团体决议;
(三)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四)积极参加本团体活动;
(五)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本团体不收会费,鼓励会员自愿捐助款物支持会务活动或公益事业。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不参加本团体活动并未加申明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八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团体章程,由本团体提出劝戒;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以至违法行为,经理事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九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理事会和罢免理事;
(三)选举监事会和罢免监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对本团体变更、终止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本团体重要工作业务;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处分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执行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聘任荣誉会长、名誉会长、高级顾问等荣誉职务;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立会长会议。 由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会议。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三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七条 会长会议须有2/3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组成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会长会议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的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心商会工作,有奉献精神。
第三十条 本团体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会长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会长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代表本团体处理对内对外重大业务活动;
(五)委托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开展工作。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要分管相应工作,积极配合会长开展工作。组织由常务副会长以上领导及秘书长组成会长常务会议,处理重要日常事务,会长常务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执行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会长会议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五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本团体设监事会,由本团体3名以上会员组成(必须是单数,理事不能兼任监事),设监事长1名,监事会组成人员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本团体负责人的近亲属或直系亲属不得在监事会任职)。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的程序进行。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会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本团体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监事长列席会长会议、会长常务会议,有权提出质询和建议。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会长会议,有权提出质询和建议。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忠于职守,履行职责。监事会成员不得从本会获取报酬。
第三十七条 各市县、各行业会员可根据具体情况,建立本团体分支机构,并报民政部门批准或备案。各分支机构接受本团体指导,参加本团体活动,但各自为独立法人,财务自理。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捐赠;
(二)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8年9月19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